新娘婚礼前一天出轨,被丈夫抓现行!法院:准予离婚,赔男方5万

婚礼前一天

她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

并在宾馆被丈夫逮个正着

……

案情经过

男子丰强和女子罗霞两人是通过相亲认识,因为两个人的年纪并不小了,再加上父母的催促,两个人在认识没多久之后就领结婚证了,甚至还没来得及了解对方到底是什么样的本性。

虽然是领了结婚证,但是两个人还没有办婚礼,所以在那一段时间,丰强尽管对罗霞没有多么深的感情,但也为了给妻子一个完美的婚礼忙前忙后。

但就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,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。之后,双方因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,引起诉讼。

在庭审现场,双方对于离婚的缘由各执一词。

罗霞: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,不适合一起生活,便谈论离婚事宜,至今未同居生活。但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故起诉离婚。

丰强: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,而是因为罗霞婚内出轨。我同意离婚,但要求罗霞赔偿婚内出轨损害赔偿金5万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

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,经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丰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罗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,因罗霞自认婚内出轨,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,丰强的主张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如下:1、准予双方离婚;2、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。

法官说法

第一,夫妻相互忠实是优良家风的重要内容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违反忠实义务者进行赔偿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43条规定:“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”

夫妻双方均应当遵守相互忠实、相互关爱的义务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,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,使对方蒙受物质、精神上的双重损害。因此,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,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。司法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,保护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之必须。

第二,“出轨”行为构成《民法典》关于“其他重大过错”的规定,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。

针对司法实践,《民法典》第1091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”。与《婚姻法》第46条相比较,除了一些文字性改动外,最大的变动便是增加了兜底性条款“有其他重大过错”,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出现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极大的包容性,不再囿于原有四种情形的限制,最大化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。

本案中,虽然存在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闪婚的情形,但感情基础薄弱不是夫妻中一方可以出轨的理由,更不可能在离婚纠纷中因此免除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。

什么情况下法院准予离婚?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,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以下是网友们关于这起事件的热评:

应该给人家赔偿,毕竟人家男的没有做错什么!

虽说闹离婚,但是既然不选择离婚就要忠诚到底,这样既背叛了婚姻,也完全影响了夫妻感情!

还败坏了自己的名声完全没必要!我们现在完全属于同床异梦的两个熟悉的人……人生真的是有太多的意外!一个动作可以让一个完整的家变得陌路!

为什么出轨的男的要求离婚就判离,家暴的女的要求离婚不判离?

对此事,你怎么看?

评论区一起聊聊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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